非自願離職 可申請給付


自由 更新日期:2008/05/22 04:09



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,十五歲以上、六十歲以下受僱勞工,因投保單位關廠、歇業、解散、休業、轉讓、破產、業務緊縮或生產技術調整,以致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等因素非自願性離職者,即可申請失業給付。



派遣或臨時性工作的定期契約工,如果因契約屆滿離職者也視同非自願性失業,也可以申請失業給付。



這些合於非自願離職的就保勞工,在辦理退保當日的前三年內,只要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,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,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自求職登記當日起十四日內,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。就可以領取失業給付。



給付金額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六十%發給,最長六個月,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,保險年資即重新計算。 (記者洪素卿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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