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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算或更生 信用註記最長10年


自由 更新日期: 2008/04/11 04:09



〔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今日實施,債務人一旦據此進行清算或更生,最好對於自己的信用要被聯徵中心註記多久有心理準備,根據金管會的規劃,一旦確定清算或是更生,則債務人信用遭註記的年限最長將達十年,相關規定可望在近期與銀行公會商定之後拍板定案。



根據金管會與銀行公會協商的結果,在債清條例實施之後,一旦債務人被法院裁定清算,則該名債務人將自法院裁定清算日起,其信用將被聯徵中心註記十年。



至於更生的部分,由於更生涉及債務人與銀行協商還款年限的長短,因此,金管會與銀行公會初步決定,其信用註記年限將以法院裁定更生日起至履約完成(指還清債款)之日止再加四年,原則上其最長註記年限不高於六年,最長也只可延至八年。



舉例來說,若是某人經法院裁定更生,且與銀行達成分兩年清償債務的協議,則其信用註記將會是履約完成日(兩年)後再加四年,總共六年。



前置協商年限可能更長



至於前置協商的部分,金管會表示,由於債務人與銀行協商還款的年限長短不一,因此初步決定其信用註記將以還款年限後再加一年為準,也就是說債務人只要正常還款,在債務清償之後,其信用只須再註記一年即可。



不過,由於上述辦法可能出現前置協商的信用註記年限(例如分15年還款,則註記年限可能長達16年)高於清算後的註記年限(十年),形成認真還款的民眾反而受到更嚴苛待遇的不公平現象。



對此,金管會官員強調,所謂信用註記,指的是註明該名民眾過去或目前的信用狀況,其註記內容將因人而異,以進行前置協商而遭註記的債務人為例,只要該債務人能夠維持正常繳款,則其信用註記也會對此加以註明,該名債務人即使遭到註記,仍可向銀行申請貸款;反之,因清算遭到註記的債務,其十年的註記期間將完全無法貸款,兩者之間受到的待遇仍有差別,並沒有所謂的不公平現象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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